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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注册安全工程师培训报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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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片)

为安全工程师法规知识知识点:《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法共有十二项规定:

一、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的一贯方针。《安全生产法》关于预防为主的规定,主要体现为“六先”,即安全意识在先,安全投入在先,安全责任在先,建章立制在先,隐患预防在先,监督执法在先。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强调了加强管理,建章立制,改善条件,是生产经营单位实现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措施。明确了确保安全生产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根本目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

《安全生产法》针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四、工会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地位和权利

在《安全生产法》中对其地位和权利作出了如下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下,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如果政府领导人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当断不断,久拖不决,由此引发生产安全事故,要承担失职,渎职的责任。

六、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分工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规定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它规定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地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的范围和主要业务及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专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八、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规定要实行责任追究的,是指人为责任事故。因此,必须依法实行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这项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和违法责任的追究3项内容。

九、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十、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依照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职责,要采用多种形式,充分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广泛深入,坚持不懈地开展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使其为广大职人群众所掌握,将其变为广大职工群众的自觉行动。

十一、安全生产科技进步

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是国了政策措施的导向,从根本上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科学技术落后的状况。

十二、安全生产奖励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予奖励。它明确了重点奖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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